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288号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一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彤,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丽华,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