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643号原告:陈凌波,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乐拓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林森,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凌波与被告河南省乐拓工量具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凌波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凌宗亮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