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18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矮颠颠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柳江小区1栋2层202号。
经营者:张良伟。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末末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矮颠颠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25日立案。
末末公司2019年1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末末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