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49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奕铭,男,汉族,1994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艾思美服装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风门坳工业区A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7。
经营者:陈裕镇。
上诉人陈奕铭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艾思美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奕铭于2019年12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奕铭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上诉人陈奕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