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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费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4593号
案件名称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费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费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593号原告: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廖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乐,男,199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费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费乐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钰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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