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70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浮宫鑫金浦超市,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31P0G79T。
经营者:吴灯华,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锦旗,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该超市员工,住湖南省汉峰县,现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浮宫鑫金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2019年12月11日,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