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4129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婕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负责人马惠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审理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婕彩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