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6457号原告: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詹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丰路81号1009房。
法定代表人:王波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惠,女,该公司法务,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原告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