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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临澧县合口镇德惠数码经营部、周冀兵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7执641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临澧县合口镇德惠数码经营部、周冀兵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临澧县合口镇德惠数码经营部;周冀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临澧县合口镇德惠数码经营部,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

经营者:周冀兵。

被执行人:周冀兵,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住常德市临澧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澧县合口镇德惠数码经营部、周冀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7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证:2019年11月12日、12月16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开立有多个银行账号但无存款,无工商、证券、保险信息,有车辆但无实际控制;

2019年11月28日,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未开设公积金账户;

2019年11月28日,向常德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信息,无房屋信息。

2019年12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65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刘 锋审 判 员 徐曼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小伍书 记 员 刘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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