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65号原告:刘权行,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子标,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王义,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
被告:深圳市英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佳和华强大厦B座1710室。
法定代表人:黄鸿涛。
被告:深圳市英特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中航路18号新亚洲国利大厦2317。
法定代表人:李子标。
被告:深圳市邦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燕南路家乐大厦3楼315B。
法定代表人:王义。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李子标、王义、深圳市英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英特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邦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303846.8、名称:USB读卡器(IHUB-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刘权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权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