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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权行与李子标、王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765号
案件名称刘权行与李子标、王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权行;李子标;王义;深圳市英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英特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邦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65号原告:刘权行,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子标,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王义,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

被告:深圳市英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佳和华强大厦B座1710室。

法定代表人:黄鸿涛。

被告:深圳市英特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中航路18号新亚洲国利大厦2317。

法定代表人:李子标。

被告:深圳市邦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燕南路家乐大厦3楼315B。

法定代表人:王义。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李子标、王义、深圳市英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英特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邦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303846.8、名称:USB读卡器(IHUB-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刘权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权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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