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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文乐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4070号
案件名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文乐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文乐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070号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乐权,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乐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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