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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叠彩区恒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303民初2108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叠彩区恒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叠彩区恒桂超市;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3民初2108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自威,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叠彩区恒桂超市,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站前路1号恒大广场一期25、29栋1-2号。

经营者:王小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叠彩区恒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

2019年12月31日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要求被告叠彩区恒桂超市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5万元变更为2万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本案诉讼费应为300元,本院退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750元;

应收取的300元诉讼费,调解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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