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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多维度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6263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多维度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多维度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263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多维度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雷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多维度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于2021年4月9日收到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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