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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元与太原市杏花岭区真得顺涮肉馆坝陵店、王红梅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民初1027号
案件名称王全元与太原市杏花岭区真得顺涮肉馆坝陵店、王红梅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全元;太原市杏花岭区真得顺涮肉馆坝陵店;王红梅;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1027号原告:王全元,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文昊,北京祥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系原告王全元之子。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真得顺涮肉馆坝陵店,经营场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路15号12幢1001号。

经营者:王红梅,该店总经理。

被告:王红梅,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1号楼13层A座1602。

法定代表人:王波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巧,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全元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真得顺涮肉馆坝陵店、王红梅、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王全元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全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王全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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