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099号原告:徐州中森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三环北路5号好得家商城J区三楼32、33、35、36、37、38、39、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航,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茂苏,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如意林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丙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中森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如意林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徐州中森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州中森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中森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徐州中森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