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92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源县城关银招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罗源县城关学前洋新村1-008号。
经营者:陈银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罗源县城关银招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