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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罗源县城关银招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92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罗源县城关银招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罗源县城关银招美容美发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92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源县城关银招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罗源县城关学前洋新村1-008号。

经营者:陈银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罗源县城关银招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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