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81刑初325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小学文化,经商,住天长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月2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月23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明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9)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某患有复发性忧郁障碍,目前在扬州市五台山医院住院治疗,无法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王某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周家亮人民陪审员 王如海人民陪审员 王恒琴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
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