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民初22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伦市迅捷手机店。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
经营业主:韩振春。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伦市迅捷手机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