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6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热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三期28号地块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63JMXE。
法定代表人:程天奇。
被告:长泰县爱美鞋屋,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锦江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5MA30U0444D。
经营者:蔡佳龙。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热典商贸有限公司、长泰县爱美鞋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