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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都区叫只鸡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5510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都区叫只鸡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都区叫只鸡快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510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叫只鸡快餐店,经营场所:新都区新都街道静安路16号1栋1层30号。

经营者:余可飞。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叫只鸡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新都区叫只鸡快餐店的经营者余可飞向本院提交了病历资料和医疗费交费票据,陈述其为需要终身服药的重症患者,为维持生计而自主创业,却因欠缺法律意识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表达了歉意,请求原告给予其改正错误的机会。

鉴于此,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叫只鸡快餐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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