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564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
被告:无锡辰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被告:广州源立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眭燕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俊辉,该公司职员。
原告余金石诉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无锡辰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源立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回对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