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002刑初749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庄,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系河南中泰红牛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河南省漯河市松江路锦江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2019年7月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2019年8月14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城分局逮捕。
辩护人蔡海民,河南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二部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庄及其辩护人蔡海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庄在其租用的许昌市瑞贝卡大道祖师办事处高楼陈村北口南50米处路西的许昌市康饮食品有限公司院内,组织工人生产饮料,其使用的商标为“心心脉动摇摇”,该商标标识与“脉动”商标相似,足以误导消费者。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庄向各地销售侵犯“脉动”商标专用权的饮料1808箱(每箱15瓶)。
2019年6月25日,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许昌市康饮食品有限公司院内现场查获商标为“心心脉动摇摇”的饮料315箱(每箱15瓶)。
上述的2123箱饮料共计价值人民币5307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假冒注册商标罪。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庄的辩护人关于王庄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案件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