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696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华域通讯器材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商业中心C栋C146-C147铺。
法定代表人:欧志勋。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华域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