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5788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赵仕杰。
被告:贵州盛世宏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院新村2幢1层3号。
法定代表人:童传智。
被告:北京口袋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董事长。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盛世宏图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口袋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