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97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即墨市叶豪商店,住所地即墨市。
经营者:叶豪。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叶豪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受理后,扣划被执行人经营者叶豪银行存款7652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