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民初150号之一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棒棒哒鸭脖店,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经营者:刘宇。
被告:刘宇。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梅河口市棒棒哒鸭脖店、刘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