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2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鹿岛建设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元赤圾一丁目3番一号。
法定代表人:渥美直纪,该会社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晔,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慧,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洲东,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南京杰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瑞金路瑞金新村53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贾俊,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鹿岛建设株式会社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南京杰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鹿岛建设株式会社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