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69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秀千色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269号宝龙广场A区1号楼1层500号。
负责人:刘凤英。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城阳区秀千色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在本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