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7162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注册号码214-87-63681。
法定代表人李進旭。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玥淇,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海利来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龙路72号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Y。
经营者马泽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