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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海利来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7162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海利来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海利来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7162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注册号码214-87-63681。

法定代表人李進旭。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玥淇,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海利来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龙路72号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Y。

经营者马泽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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