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55号 原告:唐高峰,男,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龙,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雁,女,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海宁依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袁花镇濮桥村赵家组58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良。
原告唐高峰诉被告骆雁、海宁依伊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唐高峰于2019年12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高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高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高峰负担。
原告唐高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