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山山,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
上诉人赵山山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赵山山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赵山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赵山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山山撤回上诉。
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山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