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15号 原告:杭州麦和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0号8幢908-918室。
法定代表人:张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光顺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平畴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任宝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杭州麦和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光顺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麦和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请求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18日,原告杭州麦和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麦和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麦和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杭州麦和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麦和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