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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峰、金牛区兴荣和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74号
案件名称赵杰峰、金牛区兴荣和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杰峰;金牛区兴荣和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杰峰,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牛区兴荣和灯饰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新区8幢1-22号。

经营者:陈利娜,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安民,四川明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杰峰因与被申请人金牛区兴荣和灯饰经营部(以下简称兴荣和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杰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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