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杰峰,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牛区兴荣和灯饰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新区8幢1-22号。
经营者:陈利娜,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安民,四川明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杰峰因与被申请人金牛区兴荣和灯饰经营部(以下简称兴荣和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杰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