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2779号
案件名称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27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子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笑,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北京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阿波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9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友谊阿波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诉争商标自1979年开始使用至今,在1993年商标法之前,并不存在“服务商标”的注册,1993年商标法虽允许服务商标注册,却禁止地名商标注册,法律的演变导致友谊阿波罗公司丧失了注册诉争商标的机会,允许诉争商标的注册才能使友谊阿波罗公司的权利得到救济。

(二)一、二审判决错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从整体上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

(三)诉争商标经过近40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友谊阿波罗公司形成的稳定的对应关系,而且友谊商店历史背景的不可复制性决定了诉争商标中的“友谊商店”具有极高显著性。

诉争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据此,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本院再审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对商标标志整体含义的认知,应当根据我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进行判断,并考虑该地名的固有含义的强弱。

若商标标志虽含有其他组成要素,但整体上仍然不能形成有别于行政区划的地名的含义,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

本案中,诉争商标“长沙友谊商店”虽然包含有城市“长沙”的名称,但商标整体上并不属于地名,且“长沙友谊商店”整体上具有区别于“长沙”地名的含义。

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错误,应予纠正。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均含有“友谊”二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和含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申请的服务类别与引证商标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服务。

友谊阿波罗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是湖南友谊商店作为销售企业所取得的知名度证据,尚难以证明诉争商标在申请类别上经过大量使用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友谊阿波罗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友谊阿波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