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854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23号北坞创新园北区5号楼3001室。
法定代表人:谷培,政府事务总监。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