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3783号之一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兰英,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兰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