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3059号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李西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南环大道飞亚达钟表大厦1A栋10-11层、12C,2栋1-5层。
法定代表人:易勇。
被告:石家庄利斯通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与新石南路交口东南角中华城528号。
法定代表人:黄广。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利斯通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