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4828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汝,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晓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福彬。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晓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倪红霞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岸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