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2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合佳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嵩县田湖镇田湖街。
经营者:王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朝,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与被告嵩县合佳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