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99号 原告:黄益炜,男,1993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汝湖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益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前,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霸州市昌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廊坊市霸州市东杨庄乡邱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赵宝昌。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8层2-5-9B室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思,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斯杰,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昌泰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