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民初7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宁市水口镇同兴乐副食商店。
经营者:刘兰珍。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宁市水口镇同兴乐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回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