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911号原告:无锡市恒龙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和桥镇北渠村。
法定代表人:缪武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博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天王镇浦西工业园009号2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恒龙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博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无锡市恒龙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无锡市恒龙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恒龙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无锡市恒龙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