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28号 原告: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3号楼12层1206。
法定代表人:刘定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飞、邝丽君,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藤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纵8号路三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秦平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莉,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藤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