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446号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
法定代表人:黎燕翔,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搜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陈艺,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汕头市富达尔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莘,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搜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陈艺、被告汕头市富达尔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XXXXXXX.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骆丽莉审判员 钟小凯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 娜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