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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山西泫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1民初94号之三
案件名称林国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山西泫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国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泫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94号之三原告:林国强,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严生,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西泫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寺庄镇箭头村。

法定代表人:朱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宏,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勇,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林国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泫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林国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国强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阳、范严生、被告山西泫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宏、袁鹏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依被告山西泫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现原告林国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国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泫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泫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林国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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