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20529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地址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
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晖,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尚品优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河社区梅林路金梅花园7栋7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00CW8X。
经营者:崔福明。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尚品优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