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民初331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永和豆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服楼A29-105号。
经营者:魏秋凤,女,194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永和豆浆店经营业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永和豆浆店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赵 楠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姜雅文书记员刘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