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825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交管站对面。
经营者:许善忠,男,汉族,1966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XX镇XX街XX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光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富光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富光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富光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富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