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56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淑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霞,女,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魏霞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