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魏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456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魏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魏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56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淑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霞,女,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魏霞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