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雄飞、绍兴昕昱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67号
案件名称李雄飞、绍兴昕昱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雄飞;绍兴昕昱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上海小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雄飞,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鹿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昕昱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道里严村。

法定代表人:谢显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音,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艺,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小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91号第12幢3309室。

法定代表人:龙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音,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艺,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雄飞与被上诉人绍兴昕昱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昱发公司)、上海小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斯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李雄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被上诉人昕昱发公司、小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音、朱艺,被上诉人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雄飞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李雄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LED一体式免组装方形摄影棚”(专利号:ZL20142026××××.8)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要求的技术特征有实质差异,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错误的。

涉案专利为一种LED一体式免组装方形摄影棚,该摄影棚的左侧板、右侧板、后侧板、底板、顶板和前帘之间均采用柔性连接或者通过尼龙搭扣进行连接,这种性质决定了该摄影棚的体积不会太大,而且该摄影棚的左侧板、右侧板、后侧板、底板、顶板和前帘的内侧面均为反光面,因此,该摄影棚的灯光从上部照射即可以达到理想的拍摄效果。

被诉侵权产品为小型LED一体式免组装方形摄影棚。

当灯光从上部照射时,诚如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LED灯板通过卡扣卡接在产品左侧板和右侧板上即可实现。

涉案产品LED灯板的卡扣卡接在产品左、右侧板后可以水平进行移动,覆盖上顶板,顶板和左右侧板的尼龙搭扣可以将灯板进行固定。

此时,顶板内侧面上固定安装有光源,且该光源的LED同样是通过尼龙搭扣固定安装在顶板内侧面上的。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本质上是使用了李雄飞的专利技术,只是将光源固定方式稍加改动,并无实质差异。

应当认定侵权。

二、未经李雄飞许可,昕昱发公司制造、销售,小斯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李雄飞涉案专利技术的产品,应当赔偿李雄飞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1.昕昱发公司、小斯公司的经营规模大。

2.原审公证书证明昕昱发公司制造、销售,小斯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极大,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

3.昕昱发公司、小斯公司不仅在线下大量销售,还在全国性大型网站天猫进行销售覆盖国内外市场,销售范围极广。

三、天猫公司帮助昕昱发公司、小斯公司发布、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商品。

李雄飞投诉后对昕昱发公司、小斯公司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昕昱发公司、小斯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卡扣方式,可移动设置到各个面进行拍摄,在功能上可以聚光或泛光。

涉案专利是固定在顶板的灯带,只有光源和拍摄方向一致才没有阴影。

两者不构成相同。

昕昱发公司、小斯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侵权。

李雄飞要求赔偿20万元,缺乏相应依据。

天猫公司辩称:1.天猫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经营者,商家发布商品或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

2.天猫公司在李雄飞投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3.天猫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必要措施。

天猫公司在其服务协议和规则中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且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

李雄飞投诉后,天猫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核,但以普通大众认知水平无法认定侵权,故未删除链接,并要求李雄飞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李雄飞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李雄飞起诉请求:1.昕昱发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李雄飞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小斯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3.天猫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发布、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在www.tmall.com网站的侵权信息;

4.昕昱发公司、小斯公司、天猫公司连带赔偿李雄飞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5.昕昱发公司、小斯公司、天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李雄飞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昕昱发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小斯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天猫公司帮助昕昱发公司、小斯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事后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造成李雄飞重大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3日,李雄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24日,该专利目前有效。

2015年7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2-7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LED一体式免组装方形摄影棚,其特征在于:包括可围成正方体箱型结构的后侧板(9)、底板(10)、顶板(6)、左侧板(2)、右侧板(8)以及前帘(4),所述顶板(6)内侧面上固定安装有光源,所述后侧板(9)左侧边和右侧边分别连接左侧板(2)和右侧板(8),所述后侧板(9)底边连接底板(10),所述后侧板(9)顶边连接顶板(6),所述顶板(6)的一侧边上还连接有前帘(4),顶板(6)用于连接前帘(4)和后侧板(9)的两个边为相对边,所述左侧板(2)、右侧板(8)、底板(10)、顶板(6)和前帘(4)的开放边上均设有尼龙搭扣(1),所述左侧板(2)、右侧板(8)、后侧板(9)、底板(10)、顶板(6)和前帘(4)之间均采用柔性连接,所述左侧板(2)、右侧板(8)、后侧板(9)、底板(10)、顶板(6)和前帘(4)的内侧面上均为反光面。

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LED一体式免组装方形摄影棚,其特征在于:所述左侧板(2)、右侧板(8)、后侧板(9)、顶板(6)和底板(10)均为三层复合结构,其外层为防水牛津布,内层为反光面层,所述外层和内层之间夹设支撑物,所述顶板、左侧板和右侧板内的支撑物为正方形铁框,所述底板和后侧板内的支撑物为塑料硬板。

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LED一体式免组装方形摄影棚,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包括通过尼龙搭扣(1)固定安装在顶板(6)内侧面上的LED灯带(3)及其驱动电路,所述驱动电路包括变压器、整流器、电压调节器和开关,所述变压器输出端与整流器输入端连接,所述整流器输出端一侧通过电压调节器和开关与LED灯带(3)一端连接,所述整流器输出端另外一侧直接与LED灯带(3)另外一端连接,所述整流器输出端与电压调节器、开关和LED灯带(3)构成回路。

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LED一体式免组装方形摄影棚,其特征在于:所述左侧板(2)和右侧板(8)上设置的尼龙搭扣(1)为尼龙钩带,所述顶板(6)、底板(10)和前帘(4)上设置的尼龙搭扣(1)为尼龙绒带。

权利要求5为: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LED一体式免组装方形摄影棚,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10)固定边的对边上还连接有扣板(ll),扣板(11)与底板(10)柔性连接,所述扣板(ll)内侧固定设有尼龙钩带,所述顶板(6)外侧面上固定有尼龙绒带、且该尼龙绒带距顶板(6)与前帘(4)连接边之间的距离等于扣板(11)上的尼龙钩带距扣板(11)与底板(10)连接边之间的距离。

权利要求6为: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LED一体式免组装方形摄影棚,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帘(4)中部开有摄影孔(5)。

权利要求7为: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LED一体式免组装方形摄影棚,其特征在于:所述后侧板(9)与顶板(6)连接边内侧固定设有用于安装背景布(12)的背景布夹(7)。

2016年9月9日,李雄飞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兵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tmall.com网站,搜索“LED摄影棚”,进入“小斯数码专营店”,查看店铺经营者为小斯公司,浏览店铺内产品,并在“LED摄影棚小型套装专业迷你淘宝拍摄拍照灯箱柔光箱简易摄影道具”链接下,购买摄影棚一个,支付188元,该产品总销量18990,月销量977,累计评价7534,库存1258件。

同年9月13日,李庆兵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签收、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公证人员对包裹及内装物品进行了拍摄,后封存交李庆兵保管。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6)冀石太证民字第14026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内含摄影棚一个,产品外包装及合格证上标示有“上虞昕昱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庭审中,昕昱发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小斯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

另查明,昕昱发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摄影器材制造、销售;

进出口业务贸易。

小斯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电子商务,摄影器材销售。

天猫公司系tmall.com的经营者,持有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天猫公司在其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2016年6月13日,李雄飞就小斯公司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向天猫公司投诉,天猫公司审核后认为,根据李雄飞提供的专利技术比对,暂无法确认被投诉商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落入李雄飞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要求李雄飞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

天猫公司未删除被诉侵权链接。

再查明,李雄飞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8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李雄飞作为专利权人,依法对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李雄飞明确表示以权利要求2-7作为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经庭审比对,李雄飞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2-7的保护范围,昕昱发公司、小斯公司、天猫公司则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区别在于: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顶板(6)内侧面上固定安装有光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顶板位置没有固定安装光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集成式LED灯板作为光源,光源两端设置有卡扣,可以任意卡接在产品的顶板、底板或前侧;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底板和后侧板内的支撑物为塑料硬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为纸板;

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变压器、整流器、电压调节器,没有构成回路;

4.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尼龙钩带”和“尼龙绒带”的位置互换,此设计粘合作用更好;

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记载的“顶板(6)外侧面上固定有尼龙绒带”不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后侧板的外侧面上设置尼龙绒带,用于在产品闭合状态下与扣板粘合;

6.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后侧板(9)与顶板(6)连接边内侧固定设有用于安装背景布(12)的背景布夹(7)”,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背景布夹可拆卸。

对上述技术争议,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顶板内侧面上固定安装有光源”: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顶板和光源的连接方式,而直接固定连接或间接固定连接均能够实现光源与顶板内侧面的连接;

说明书第0021段明确记载“所述光源包括通过尼龙搭扣1固定安装在顶板6内侧面上的LED灯带3及其驱动电路”,即LED灯带可通过尼龙搭扣实现与顶板内侧面的固定,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顶板内侧面上固定安装有光源”应理解为光源直接固定连接或间接固定连接在顶板内侧面上的各个区域,从而实现灯光从上部照射。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两个独立设置的集成式LED灯板作为光源,灯板两端设置有卡扣,可通过卡扣将两个灯板均卡接在产品左侧板和右侧板上实现灯光从上部照射。

可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需要灯光从上部照射时,光源卡接在产品左侧板和右侧板上,与顶板内侧面没有固定连接关系,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光源的设置位置和方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顶板内侧面上固定安装有光源”不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

关于两者是否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中采用“将光源通过直接固定连接或间接固定连接的方式固定连接在顶板内侧面的各个区域”的技术手段,实现了灯光从上部的照射。

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光源可通过LED灯板两端设置的卡扣将两个灯板分别卡接在产品的左侧板、右侧板、顶板、底板等支撑板上,从而实现灯光从顶面、侧面、底面、前面等不同的方向照射。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设置独立光源的技术手段及其所实现的效果,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将光源固定安装在顶板内侧面上的技术手段及实现的效果具有实质性的差异,且独立光源的设置位置和方式不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具有显而易见性,故二者亦不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由于权利要求2-7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7的保护范围,故对李雄飞要求判令昕昱发公司、小斯公司、天猫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等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雄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雄飞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有“所述顶板(6)内侧面上固定安装有光源”,但并未限定顶板和光源的连接方式,说明书第0021段明确记载“所述光源包括通过尼龙搭扣1固定安装在顶板6内侧面上的LED灯带3及其驱动电路”,即LED灯带可通过尼龙搭扣实现与顶板内侧面的固定。

从上述权利要求的内容及说明书的解释来看,“顶板内侧面上固定安装有光源”应理解为光源固定连接在顶板内侧面上的各个区域,从而实现灯光从上部照射。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顶板位置没有固定安装光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集成式LED灯板作为光源,光源两端设置有卡扣,可以任意卡接在产品的顶板、底板或前侧;

可通过卡扣将两个灯板卡接在产品左侧板和右侧板上实现灯光从上部照射。

可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需要灯光从上部照射时,光源卡接在产品左侧板和右侧板上,与顶板内侧面并没有固定连接关系,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光源的设置位置和方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顶板内侧面上固定安装有光源”不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

关于两者是否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中采用“将光源通过直接固定连接或间接固定连接的方式固定连接在顶板内侧面的各个区域”的技术手段,实现了灯光从上部的照射。

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光源可通过LED灯板两端设置的卡扣将两个灯板分别卡接在产品的左侧板、右侧板、顶板、底板等支撑板上,从而实现灯光从顶面、侧面、底面、前面等不同的方向照射。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设置独立光源的技术手段及其所实现的效果,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将光源固定安装在顶板内侧面上的技术手段及实现的效果具有实质性的差异,且独立光源的设置位置和设置方式不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原审判决认定二者不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李雄飞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雄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867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周平、张宏伟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 源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涉案专利 “LED 一体式免组装方形摄影棚” 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420266720.8)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技术特征;

等同认定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雄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昕昱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小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李雄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法律问题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裁判观点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集成式LED灯板作为光源,光源两端设置有卡扣,可以任意卡接在产品的顶板、底板或前侧;

可通过卡扣将两个灯板卡接在产品左侧板和右侧板上实现灯光从上部照射。

可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需要灯光从上部照射时,光源卡接在产品左侧板和右侧板上,与顶板内侧面并没有固定连接关系,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光源的设置位置和方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顶板内侧面上固定安装有光源”不属于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